关于落实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党委: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15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领域基层组织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党组通字〔2015〕108号)要求,现就落实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基础保障标准
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主要包括现职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符合条件的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嘎查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嘎查村党组织活动经费四部分。
(一)现职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
现职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是指对在任嘎查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补贴人数根据“两委”实际当选人数确定。2015年嘎查村“两委”正职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12000元确定,2016年达到15000元,2017年起达到20000元。“一肩挑”干部的补贴,在此基础上增加3000元。嘎查村“两委”其他成员,按照“两委”正职的80%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
各苏木镇要对担任过嘎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的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台账管理和备案制度。对连续任职12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嘎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的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任职时间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再增加补助5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对符合《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嘎查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达党字〔2009〕33号)规定的离任补贴条件、但不符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15号)要求的离任嘎查村干部,继续执行原补贴政策标准。
(三)嘎查村级组织工作经费
嘎查村级组织工作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支出、活动阵地维护费用、水电费、取暖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嘎查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和嘎查村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管理及服务支出。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建立嘎查村级组织工作经费稳定增长机制,逐年提高保障标准。2015年按照每个嘎查村每年不低于5万元确定,2016年达到6万元,2017年达到8万元。
(四)嘎查村党组织活动经费
嘎查村党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嘎查村级党员教育培训、组织党员活动、购买学习资料、党员表彰奖励、走访慰问党员、远程教育管理、党建阵地建设以及其他与基层党建相关的活动。嘎查村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嘎查村实有农牧民党员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核定。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执行落实。现职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实行一年一核算,今年执行时间从2015年9月1日算起。各苏木镇要对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经费涉及到的人员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准,经旗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旗财政局以“一卡通”的方式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旗委组织部要将基层组织运转经费配套和使用情况作为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重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平调、挤占、挪用基层基础保障经费,或抵扣税费、债务等现象的发生。凡属落实不力、违反规定管理使用基层基础保障经费的,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纠正并追回资金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嘎查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达党字〔2009〕33号)规定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拓宽保障渠道。各苏木镇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嘎查村民小组长等误工人员补贴和农村牧区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等的生活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渠道。农村牧区五保户供养作为社会保障,其经费作为财政预算专项保障,不得列入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范围。今后,相关部门凡委托嘎查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出钱出物的,都要相应安排工作经费,不得向嘎查村级组织转嫁负担。
(三)规范管理使用。嘎查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和党组织活动经费,要严格执行“村财民理镇代管”制度,由苏木镇财政所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分村设帐”原则进行集中管理,确保经费安全运行。嘎查村级保障经费使用,要按照“532”工作法程序,实行报账制,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和支出范围。实行嘎查村报刊订阅限额制,每个嘎查村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旗纪检、组织、财政、农牧业、民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对基层基础保障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障经费使用规范、监管到位。各苏木镇要建立具体到每个嘎查村基层干部基本报酬待遇、工作运转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详细台账。嘎查村要按照年度考核、述职评议、“三务”公开等要求,至少半年或每季度公示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中共达拉特旗委组织部
达 拉 特 旗 财 政 局
2015年10月15日
中共达拉特旗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