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第一章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 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 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 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 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 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 集体统一经营、 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 的原则。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原则。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4.“科教兴农”的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 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第二章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 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 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 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 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 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 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 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2)生产经营自主权 (3)产品处置权 (4)收益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6)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给集体和承包方相应 的补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 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概念: 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 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 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转包: 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 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 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 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 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 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 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 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 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9.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入股: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自愿结合起来,将土地承包经 营权入股,主要从事农业合作性生产,扩大经营,以入股的股份作为 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即使经营状况不好,农户 仍然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保障生活。 不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兴办工商企业。 10.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 利。 (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 (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 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 (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 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第三章 1.自然资源的分类及特点 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 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 要素。 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 自然资源的特点: 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用性。 自然资源可以分为三大类 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水 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 恒定性资源:气候资源(阳光、风) 2.耕地的概念 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 括: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草粮轮作的土地和连续撂荒可复垦的 土地。 3.森林的类型 (1)防护林:以防护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 为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实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 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 林和林木。 4.《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 率的奋斗目标。 还对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 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铁路、 公路、 江湖等区域造林、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法律上明 确规定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营造的个人所有。 封山育林: 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 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有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 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可加快林业发展,也 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4.《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 (1)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 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 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 根据用 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的原则,国家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2)各种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 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 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 禁采伐。 (3)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 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 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 种类: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内容: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 、树种、发展、方式、期 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5.草原的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全面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草原属于国家 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有使用权,但必须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6.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 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草畜平衡制度是指草原的载畜量和草原的实际饲养量之间要达到平 衡。通过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扭转目前草畜矛盾不断加剧的恶性 循环,逐步建立起草畜平衡的良性系统。 第四章 1、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 《渔业法》第 3 条规定: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 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的方针”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采取措施, 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2、取得渔业捕捞权的两种方式 渔业捕捞权:是单位或个人享有的依法采集、捕捞、收获水生生物资 源,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捕捞权的取得: (1)特许取得: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自由取得:对娱乐性钓鱼和未进行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 星水产品,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 1.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表现 (1)体制的二元性:城乡居民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 度完全不同。农民工进城务工,但和城市工人的制度措施不同;在医 疗、卫生、失业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 (2)经济的二元性:城乡在经济运营机制上完全不同,城市步入市 场经济轨道,农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城市经济 发展较快,配套制度和设施健全,国家投入多,资源充足,而农村资 源贫乏,国家投入少,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入还在加大。 (3)社会的二元性 城市社会具有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 相应的还具有现 代化的生活设施, 交通便捷, 通讯快速、 信息交流和反馈都十分灵敏; 农村以传统的生活方式为典型,具有密切而封闭的人际关系,交通不 发达,信息交流和反馈不便捷,生活设施简陋落后,在生活方式和生 活观念上,也与城市有很的差距。 2.城乡关系失衡的表现 一是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改革开放前 20 年,农 村积累转移给城市 6000-8000 亿元,现在每年仍然有 1000 亿元,剪 刀差形式挤压和索取农业。 二是不均衡的收入差距使农民成为低收入群体 三是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农村成为落后地区:在社会保障、 教育、医疗、环境等方面所享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福利远低于城市。 3.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内涵 (1)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 (2)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3)统筹城乡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4)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水平. (5)统筹城乡投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保护力度. 4.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 式, 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中小学入学, 在入学条件的方面, 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 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系统,统一管理。流入地政府 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 ,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 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 第五章 1.物权的特点 与债权相比,其自身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情况 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 几种情况:施工;堵占自然水;排水;通行;通道;房屋滴水;根枝 延伸。 4.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 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法律特征 (1 )主体是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 )共有的客 (2 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不能分割; (3 )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 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 )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 有权归几个人享有。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识记) 5.债权的特征 (1)在反映的社会关系上,债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物权反映 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2)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债的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即给付,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 (5)在法律关系的效力上,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关 系则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6)在法律关系的发生上,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 不法行为而发生,且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 而产生,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6.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特征(识记) 一是非财产性;二是专有性。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 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 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致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 又没有特别规定,而根据公平的观念,由法院判定如何承担损害后果 的归责原则。 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 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9.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以下 8 种类型: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 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重婚(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 、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 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结婚、离婚、家庭地位)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11.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女 20)必须符 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 疾病的人结婚。 12.离婚的条件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 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 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3.法定继承的概念 概念: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 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下适用的继承方式。 14.遗嘱继承的概念 是指按照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 方式。 15.遗赠概念 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 家、集体或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六章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 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4.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A.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B.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 C.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A.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 B.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C.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法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 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 责任 (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5.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 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 (2)基本特征: 参与性、自治性、直接性、时代性 6.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制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 7.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 (3)管理权( 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 (4)建章立制权 (5)监督权(村务监督权、查询权、反映权、审议和评议权、批评 和建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