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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6-07-18

    党组织设置主要是指党的组织机构设置。解决好党的组织机构设置问题,不仅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门需要不断研究、探索的科学。党的组织机构设置的总的要求是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具体来说,根据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以党章为依据的原则。党章是党的根本法规,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规定了党的组织制度、组织结构,而且还规定了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形式和主要任务,以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办法和主要职权等。因此,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研究决定党的组织机构设置问题,必须以党章为依据。

    第二,与党的新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与党在新形势下的任务相适应。党的建设的实践证明,只有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相应调整党的组织机构,才能更好地为政治路线服务,发挥好组织保证作用。

    第三,按照行政区域和社会基层单位设置的原则。党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建立党的地方委员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置党的地方组织,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依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确定设置形式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基层组织设置形式与党员人数的关系。按照党的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超过7人的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名;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二正确理解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党员人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工作确实需要,党员人数又没有达到成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要求,要从严掌握。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为完成某项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以及举办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三是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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