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初审
临时救助初审
事项来源:其他来源
法律、法规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施行日期:2009年7月30日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7号)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材料不齐全的要补充材料,对初审有疑议的要再次详细审查;复审合格的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的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无异议的再次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审批。同时,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档案和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档案,规范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受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7号)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五保户对象。
(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的低保对象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突发灾害等原因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牧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因区域性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承诺期限:9工作日
受理地点分类:部门服务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冬季,08:30/12:00,14:30/17:30;夏季,08:30/12:00,15:00/18:00
受理地点: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办事处召南社区服务中心(人和小区东门口)
监督电话:0477-5212720(达拉特旗纪委监察局)
网上办理状态:部分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地址:http://zwfw.ordos.gov.cn/
是否支持预约:是
网上预约地址:http://zwfw.ordos.gov.cn/
材料名称: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