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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9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达拉特旗75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政办发〔2012〕58号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驻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达拉特旗75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5月12日

 

 

 

 

 

 

 

 

 

 

达拉特旗75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旗75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党发〔2011〕1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109号)及市旗两级人代会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宣传、民政、社保、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生活补贴发放及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按户籍),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凡具有达拉特旗户籍,年龄在7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老年人生活补贴。老年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80—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高龄津贴);100岁(含)以上每人每月500元(长寿保健费)。以下统称“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每年年初由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达拉特旗75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3.近期免冠两寸照片3张。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第六条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对申请人的年龄和基本情况进认真核实,对符合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待遇的对象,应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并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无异议的,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作出初审意见,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旗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旗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准。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对享受生活补贴对象的管理

 

第九条  老年人生活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采取由所在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当面复核或通过邻里访问复核,社保部门协助调查复核的办法进行(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协调经常居住地苏木镇、街道工作委员会民政办代为复核)。杜绝冒领、多领现象的发生。复核结束后,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将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按受群众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人员登记造册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旗民政局。

第十条  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达拉特旗的,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旗民政局,从次年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汇总表时,应对新增加和减少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已享受生活补贴的老年人跨年段需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享受生活补贴的老年人,其户口在旗内跨苏木镇、街道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天内到户口迁出、迁入苏木镇、街道民政办办理生活补贴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为确保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保证发放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运行,旗民政局和苏木镇、街道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资金的来源、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老年人生活补贴专项经费实行市、旗分级负担,比例为8:2。

第十六条  旗财政部门要将老年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发放老年人生活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救灾、低保及社会救助,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审批和发放。老年人生活补贴参照毗邻旗区实行按年发放,由苏木镇、街道,旗民政局、财政局按照“一卡通”的发放程序一次性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长寿保健费,由旗民政局上门发放。

 

第六章  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老年人口的统计和补贴发放工作涉及面广、人员多、变动大,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苏木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将其安排好、宣传好、落实好。

第十九条  为做好下一年度生活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每年12月底前,各苏木镇、街道及公安、社保部门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辖区74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准确数据,旗民政局审核无误后,确定下一年度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补贴的发放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审批表》经审定后,应在旗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分别留存备案,并建立信息数据库,录入全旗75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信息网络系统,以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民政局举报,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由民政局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办理、谁把关”的原则进行责任管理,填报的审核表、花名册必须由苏木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采取虚报、伪造、去世(迁出)不报等手段骗取补贴的,擅自降低补贴标准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事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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