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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工业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街道党员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09

 

 

 

 

 

 

 

 

 

 

 

达工街党发201615

 

 

 

中共工业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

《工业街道党员积分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工业街道党员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工业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6317

 

工业街道党员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党要求,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党员队伍建设,通过实行党员积分管理,实现党员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特制定工业街道党员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体现宗旨,服务奉献,发挥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凝聚力,体现战斗力,寓管理于服务;?机关党员、社区干部党员严于居民党员,领导严于普通党员;④实践中不断完善总结经验。

第三条  党员积分管理分日常管理和民主评议;日常管理由党支部、党工委级分层管理监督;民主评议结合党员先进性考核由本人、党员、群众、党支部四类主体分别评价,并进行民主测评。街道党员分为机关党员,社区党员(社区干部党员、社区居民党员),流动党员,特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等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四大分类实施积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党支部作为实施主体,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党员积分管理细则,具体实施积分管理工作。街道党工委负责对全街道党员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查。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组织关系在工业街道的全体党员,其中包括预备党员,但预备党员不参与评优,考核结果可作为对其预备期间表现的考察结果,作为支部党员大会对其作出按期转正或延期决议的依据。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党员日常管理实行积分制,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日常管理积分包括基础项和加分项,党员参与的每一项活动都要进行量化积分。各党支部要认真了解核实每名党员日常表现情况,建立《党员日常管理积分台账》,如实详细记录,进行积分,并按季度进行汇总、公示。

第七条  日常管理积分内容

1.基础项:每个党员必须完成的基础积分项,未完成的以倒扣分的办法进行赋分。

机关党员、社区干部党员:每半年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每年至少参加4次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等党内组织生活(无迟到、早退现象);每年至少参加2次志愿服务活动。

扣分标准:每半年不按时缴纳党费扣0.5分,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扣1分;每少参加1次党内组织生活扣1分,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0.5分;每少参加1次志愿服务活动扣2分。

社区居民党员:每半年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每年至少参加2次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等党内组织生活(无迟到、早退现象);每年至少参加2次志愿服务活动。

扣分标准:每半年不按时缴纳党费扣0.5分,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扣1分;每少参加1次党内组织生活扣1分,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0.5分;每少参加1次志愿服务活动扣2分。

流动党员:每半年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每年至少参加2次志愿服务活动;每年至少2次向流出地党组织由本人以口头或电话、书信等形式汇报在流入地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等情况。

扣分标准:每半年不按时缴纳党费扣0.5分,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扣1分;每少参加1次志愿服务活动扣2分;每少汇报1次扣1分。

特殊党员:每半年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

扣分标准:每半年不按时缴纳党费扣0.5分,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扣1分。

2.加分项:完成基础项以外的积分项目,包括参加组织生活、志愿服务和奖励积分等,有一次就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组织生活(上限10分):每参加一次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积1分(无迟到、无早退现象),迟到或早退积0.5分。

志愿服务(无上限):由党支部安排或主动认领政策宣讲、环境整治、扶贫帮困、调解纠纷、科普宣传、法律援助、医疗保健、便民服务等志愿服务项目,每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按所对应的服务项目赋分标准积分。

    奖励积分:每撰写1篇信息被旗级采用积1分,被市级采用积3分,被市级以上采用积5分;党员日常表现突出,受到旗委、政府及旗级部门表彰的积1分,受到市委、政府及市级部门表彰的积3分,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的积5分;参加志愿服务得到群众认可并引起强烈反响的积2分;积极完成街道党工委安排的其他重要事项积2分。

第三章  民主评议

第八条  民主评议结合党员先进性考核进行,年中(年底)各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参会人员由党员和群众代表构成,大会召开须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并原则上要求5-7名群众代表参加

以下四种情况的党员经街道工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十条  民主评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党员自评。每名党员按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日常考核内容,对照检查自己半年(一年来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的工作、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和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价

2.党支部评价。党支部要在民主评议大会召开前先召开支委会议,对每名党员日常表现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并完善《党员日常管理积分台账》。设党小组的需邀请党小组长参加支委会,对所属党员情况进行介绍,发表评价意见。

3.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民主评议党员大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对每名党员进行评价,之后发放民主测评表,由党员、群众采取无记名方式分别进行评价和打分。

党支部收回民主测评表,按照考核分值计算方法进行汇总核算,汇总核算时必须有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当场公布民主评议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党员日常管理积分结果按不同类别党员确定不同等次

机关党员、社区干部党员:完成基础项后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的评定为优秀,完成基础项或未完成基础项但通过加分项抵充积分不出现负数的评定为合格,积分出现负数的评定为不合格。

社区居民党员:完成基础项后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的评定为优秀,完成基础项或未完成基础项但通过加分项抵充积分不出现负数的评定为合格,积分出现负数的评定为不合格。

流动党员:完成基础项后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的评定为优秀,完成基础项或未完成基础项但通过加分项抵充积分不出现负数的评定为合格,积分出现负数的评定为不合格。

特殊党员:完成基础项后达到5分以上(含5分)的评定为优秀,完成基础项或未完成基础项但通过加分项抵充积分不出现负数的评定为合格,积分出现负数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党员,积分实行扣分制:①触犯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受到开除的积分作“清零”处理;②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分;③党支部认为可以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党员年度积分由日常管理积分和民主评议积分组成。其中日常管理积分按85%计入年度积分,民主评议积分按15%计入年度积分,最终的年度积分计入党员先进性档案。各党支部每半年对每位党员积分情况经街道党工委审定通过后进行通报和公示。

第十条  考核为优秀的党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优先推荐参与年度党内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考核周期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党支部对党员本人提醒谈话,进行教育、限期整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结合平时掌握的现实表现,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章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第十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认真调查,深入分析。不合格党员认定后,由党员管理指导组和党支部进行联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谈话了解等方式对测评分数低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充分听取本人及知情人的意见。调查人员要根据党员自我党性分析报告、党员群众代表点评意见及调查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党员的不合格表现,并进行客观评价,形成调查报告。

    2.审慎研究,初步处置。支委会依据深入分析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对不合格党员视情节和程度做出“限期改正、劝退出党、党内除名”三种不同形式的初步处置意见。对本人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不合格党员,对其做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进行教育帮助,整改时限为一年;对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先进性考核的、本人无意留在党内又不愿意改正的以及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合格党员,对其做出劝退出党的处置意见;对自行脱党的以及劝而不退的不合格党员,对其作出党内除名的处置意见。

    3.集体表决,审批备案。召开党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将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及初步处置结果向全体党员说明,听取不合格党员的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由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并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表决有效。表决结果要形成决议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并报旗委组织部备案。

    4.教育感化,稳妥善后。党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安排2名素质高、能力强的正式党员结对,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看到与合格党员的差距,正视和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努力做一名合格党员,确保在期限内明显转化提高。对劝退出党和党内除名的不合格党员,由街道党工委同志负责逐一与其谈话,所在党支部安排专人跟踪帮教,教育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出党后做个好公民在以后具备条件时重新申请入党,使其心理不失衡、不逆反。

5.对一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或无固定职业长年外出的党员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具体情况要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主办:工业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0477-2259506  传真:0477-2259506  联系人:白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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