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工作制度
一、党代表提案制度。10 人以上代表联名或代表团可以在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二、党代表提议制度。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党代表在任期内提出提议的次数一般不少于一次。
三、党代表调研视察制度。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委托,可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视察。党代表在任期内参加调研视察活动不少于一次。
四、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党代表可以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并通过单独、分组等形式参与会议讨论和相关活动。党代表在任期内应邀列席党内重要会议不少于一次。
五、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同级党的委员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参加培训。党代表培训纳入同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党代表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