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村支部),可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党员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超过7人,设书记1人,有的增设副书记1人。
3.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5.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较大的高等院校,党员人数多,为便于工作确需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15~21人,常务委员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