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引进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指令性调任或调动到我市相关空编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高层次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辖区,向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九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