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提供便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引进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旗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借读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旗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市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旗区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旗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前2个月,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入读市直属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入读旗区属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旗区教育部门申请。
(三)市、旗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申请就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申请表》。
(三)户籍证明。
(四)居住地证明。
第八条 各旗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就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