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引进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为:
(一)“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
(二)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三)取得相应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引进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 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认定和住房资金的管理,市监察、发改、财政、科技、国土、建设、房管、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引进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家费或货币补贴的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统一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家费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另行发布。
第六条 引进人才享受安家费的标准及发放方式为:
(一)对引进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可分别享受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安家费全额补贴(按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计算)。
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发放。
(二)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购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企业(项目)获政府扶持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者,按所获政府扶持资金10%比例对企业(项目)领军人物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入户我市的,按15%比例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和配偶均入户我市的,按20%比例给予安家费。
购房补贴从购买房屋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30%、4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三)对引进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海内外博士毕业生,给予2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发放。
(四)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2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发放。
第三章 专家公寓的配置和管理
第七条 专家公寓的配置和管理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专家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引进人才申请解决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下载《鄂尔多斯市引进人才解决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证书》、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
3.创新创业人才,需提供经鉴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4.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和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在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经费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引进人才发放安家费和住房补贴,或安排申请人入住专家公寓。
第九条 引进人才中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安家费或住房补贴优惠条件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发给。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安家费或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安家费或住房补贴同时停发。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租住专家公寓后,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住的专家公寓应在1个月内腾退,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引进人才住房档案,记录引进人才领取安家费或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及租住专家公寓等情况。引进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安家费、住房补贴或租住专家公寓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安家费、住房补贴,责令及时腾退专家公寓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引进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