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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日期:2016-05-1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人才的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规范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程序、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资金,专门用于优秀人才的培养资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及类别 

  第四条 第一类资助培养对象主要包括根据《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市“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

  (一)专项补助。

  1.现在岗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每人每年分别给予48000元、36000元、24000元津贴。

  新评选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按其在我市工作天数计算,给予每人每天2000元补贴;柔性引进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按其在我市工作天数计算给予每人每天1000元、800元、600元补贴。

  2.列入“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的,在培养周期内,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

  3.“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享受二级保健对象待遇,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健康电子档案,配备兼职保健医生。

  (二)国外培训资助。对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研修或做高级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著名跨国公司挂职等国外培训研修的资助。

  1.“天骄英才”、“草原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在国外进修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鄂尔多斯英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2.市“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和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执行以下津贴标准:出国时间为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出国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三)国内培训资助。对赴国内有关机构进行三个月以上的研修、开展合作研究等国内培训研修的资助。

  1.“天骄英才”、“草原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鄂尔多斯英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2.市“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和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执行以下津贴标准:时间为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

  (四)学术交流资助。对参加国内外高层次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等学术交流的资助。

  1.“天骄英才”、“草原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4万元。

  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3万元。

  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2万元。

  “鄂尔多斯英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2.市“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和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执行以下津贴标准:资助额国内一般不超过5000元,国际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第二类资助培养对象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攻读双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其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双学士50%、硕士80%、博士100%的比例报销。

  第六条 第三类资助对象为来我市挂职锻炼博士、硕士研究生。对来我市挂职锻炼的博士、硕士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七条 第四类资助对象为人才载体。

  (一)对被批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按2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匹配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国家新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资助。

  (三)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对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市人才专项资金按1:1匹配。对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智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事业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专项资金超过50万元,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费用,经市相关部门确认,在税前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政策的,酌情给予不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匹配资助。

 

  

  第三章 资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申请对象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其所在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培养资助申请资料,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批复意见。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培训、研修结束后当年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学术研修津贴。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对象填写《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申请对象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并将合格对象申报材料归口报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资助项目应提供的申请资料为:

  1.第一类资助对象申请下列资助项目时,需提供的材料:

  (1)国外培训资助,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2)国内培训资助,申报单位应提供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3)学术交流资助,申报单位应提交邀请函、会议通知(如是外文件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4)专项补助

  现在岗的和新评选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身份证件。

  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和“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及“鄂尔多斯英才”,除提供相应的证书和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服务单位对其服务时间、服务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须提供与单位签订的《“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目标管理协议书》。

  2.第二类资助对象申请培训学费资助的,需提供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文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学位证、毕业证。

  3.第三类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需提供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文件。

  4.第四类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需提供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批文。

  (二)审核申请材料: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评审: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四)审核和公示: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通知结果: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

 

  

  第四章 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申报资助材料必须真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直至提请领导小组取消其相应的人才资格。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受资人领取补助后,未按规定履行服务义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将补助费按月扣减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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