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调动广大人才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以下简称市首席专家),是指具有高超技术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人才。
第三条市首席专家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市首席专家管理期限为3年,每期选拔30人。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不受次数、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市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首席专家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市首席专家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技术技能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
(三)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市首席专家推荐人选,一般由各旗区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专家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荐申报市首席专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旗区、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或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首席专家名单,经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一条市首席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二条市首席专家名单纳入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库,享受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有关待遇。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专家参加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各旗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体检时,安排市首席专家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市首席专家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市首席专家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中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有关部门组织首席专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首席专家工作站”,组织市首席专家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市首席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对市首席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市首席专家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