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天骄英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1名,“草原英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3名,“鄂尔多斯英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从已在我市工作、来我市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担任市直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八条 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市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天骄英才”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草原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鄂尔多斯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1-2次。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其它行业协会、学会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二)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程序报送:
1.旗区申报人由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直申报人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评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其中,申报“天骄英才”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相应《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引进人员颁发A类证书;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市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管理期为5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管理期内享受《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鄂党发〔2011〕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